亳州市发布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4-12-20 10:40:56  来源:  作者:  字体:

 

 

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因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分别向应急、公安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查证举报事项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八、凡对违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九、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十、举报电话: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向应急、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区号0558。应急部门举报电话:谯城区5523017,亳州高新区5189519,亳芜现代产业园区5118341,涡阳县7530009,蒙城县7699119,利辛县8960006;公安部门举报电话:谯城区5233408,亳州高新区5558125,涡阳县7217110,蒙城县7694331,利辛县8700727;市生态环境局:512122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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