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法院被指强行拍卖集体土地和案外人财产拒不纠错

时间:2024-08-13 09:26:15  来源:搜狐  作者:网络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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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办公地(资料图)

近段时间,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宜兴市振宇水处理环保厂)的几个银行账户中近百万资金被人民法院划走,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追根溯源,在2019年,由于公司债权转让等问题,该公司与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2020年,在此纠纷过程中,法院下发了财产处置书。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伯平向媒体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显示,此前他们就债权问题曾与另一公司联合起诉债权持有人丁某等人,但因重要材料被法院法官拖延,导致相关操作无法进行。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多复杂情况,诸如拍卖被提价、哄抬、债权暗箱操作、领导参与等事件,致使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名下的有证房产七幢、国有土地一宗、地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整体资产则被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用以清偿债务。

 

2021年10月29日,宜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法院执行局褚浩年法官经手从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李伯平的生活费银行卡(含住宅房专属缴电费的中国银行卡),强行划走了几十万元,而并不是许乐群审判长说的没有划扣到钱。

当事人李伯平表示,其公司厂区除国有土地外,有约3亩的土地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人是属于地方村民委员会集体,但此前便与村委会沟通商量过,这一部分应当如何补偿。而被拍卖的由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办公楼、东面新车间、南面围墙都建在了这3亩土地上。

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塍西村书记知晓此事后,告知当事人不能对这一片土地进行拍卖。之后当事人便与村委会书记多次沟通,并且向法院法官提交案外人异议申请,村委书记同意并邮寄给了法院法官,但过后执行局法官只是告知修改相关内容(其中删除“中止”)就未对“执行异议”进行审理,而是在3月24日把“告知书”送给了该村王盘华书记。同时,塍西村民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两次申诉,宜兴法院及其和桥法庭都拒绝立案,也不给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022年12月29日,就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拍卖后的遗留问题,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清溪环保填料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内必要的设施以及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水电行车过户给宜兴市清溪环保填料有限公司,而在法院拍卖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时,因评估报告错误,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台大型桁车遭到强制拍卖,人民法院拒不纠错,给案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当事人认为,如果法院法官没有对权益人的异议及时给到反馈,这是对权益人利益的侵害,对此当事人也毫无头绪,再次同村委会书记商量,通过村委会起诉振宇公司的方式来申请对拍卖的土地重新评估,保全三亩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财产。

可提交材料的过程曲折非常,先是起诉材料被退回,告知去往归属地立案。后前往归属地提交相关材料,收件后又未跟他们回复相关手续。再之后便接到,据说是某法院庭长的电话,其表示,他们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不能立案,也不会立案,不要问为什么,便挂了电话。因提交异议无果,公司名下相关的财产及村委会所有的3亩土地均被评估、法拍用来抵偿债务。

重点提示:塍西村民委员会当时2021年元月13日、18日二次立案申诉,都是为了保住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然而,2021年3月30日法院还继续挂网拍卖。根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进行拍卖”来看,如当事人所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涉及其中,人民法院无权对该宗土地进行拍卖,其拍卖抵债的行为无效。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裁定有错误,应当依据内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包括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中止错误裁定的执行、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等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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