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转贷他人:湖南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而济南法院呢?

时间:2021-10-25 13:43:36  来源:  作者:  字体:

 2021年7月16日,《人民法院报》发表记者陶琛、通讯员李凡、李茜的报道,题目是《从银行贷出的款项能否转贷他人?》,全文如下: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15328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某与李某原系同一小区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资金周转两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别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6万元、长沙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还款付息。另查明,李某对安某出借资金为银行贷款的情况知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安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安某与李某均存在过错,对于安某的损失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以上是《人民法院》的报道,该报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主办的新闻媒体,不可谓没有权威。而同样的案情,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据媒体题为《济南莱芜:两公职人员“高利转贷” ,一农民中招》的报道: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有一对夫妻竟然以身试法,妻子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和与银行金融部门的良好关系,从银行贷款后再由当教师的丈夫向社会上高利放贷,获取不正当利益。

报道说,杨永福与杨庆德的妻子杨自菊是同学关系。2011年,杨自菊任原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书记时,分管政府采购等工作,与当地银行金融部门关系良好。因经济需要,2011年3月27日、2013年4月16日,杨永福两次在杨庆德处共计借款18.5万元,约定月息为2%、3%。而这些钱,都是杨自菊从银行贷款,又加息后以其丈夫杨庆德之名转贷给的杨永福。此后,杨自菊让杨永福从事政府采购,以提前收取好处费为由,让杨永福出具多张共计90余万元的假借条。可是到目前为止,杨自菊一份政府采购的单子也没有交给杨永福,杨永福出具的假借条也没有退还。出于对这位正县级老同学的信任,杨永福也没有放在心上。

2018年3月份,杨庆德以这些虚假的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杨永福,要求杨永福偿还借款本金267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其妻子杨自菊在银行贷款的证据,证明他向杨永福提供的借款为妻子杨自菊的银行贷款,以证明他有能力向杨永福提供借款。

2018年5月25日,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永福应偿还杨庆德借款92.5万元及利息。杨永福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9月25日,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2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永福提起再审申请。

2019年11月29日,区划调整后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申6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杨永福再审申请。此后,杨庆德提出强制执行杨永福价值400余万元的冷库,欲将杨永福这唯一的经济来源收归囊中。

暂且不论在这场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位农民与两位公职人员谁输谁赢,单凭人民法院三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庭审笔录的记载,即使略晓法律之人,也会从中发现蹊跷:农民杨永福借贷的杨庆德之款,非杨庆德自有资金,而是杨庆德之妻杨自菊通过关系从银行的贷款,夫妻二人高利转贷、获取不义之财的意图昭然若揭。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庭审期间,杨庆德竟然拿着犯罪证据当成炫耀的资本。

2018年4月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笔录》第五页,是记录的作为原告的杨庆德提供的证据,证据之五,是杨庆德妻子杨自菊的个人信用报告,“证实原告(杨庆德)配偶(杨自菊)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2011年3月25日、2012年4月1日、2013年4月16日向金融机构贷款30万元、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因此原告有能力向被告(杨永福)提供借款。”这就坐实了杨庆德、杨自菊夫妇获取银行贷款后又转贷他人、用银行的钱来“生钱”的违法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应当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三次庭审,三次判决,人民法院均没有调查杨自菊、杨庆德涉嫌高利转贷、虚假诉讼、骗贷等违法犯罪的事实,更没有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查处。

另外,从杨庆德向法院提交的杨自菊2017年12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中可以证实,自2009年至2015年,杨自菊在建设银行、莱商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共计发生贷款业务14笔,贷款额375万元;自2004年至2014年,杨自菊利用贷记卡共发生贷款业务32笔,涵盖美元、欧元、港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等币种,据不完全统计,贷款额折合人民币560万元。如此频繁的贷款,如此大的额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杨庆德、杨自菊夫妇到底干了什么?这从杨永福的遭遇中不难得出结论。

据济南市审计局官方网站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领导信息栏目的《济南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分工》一文,在“其他市管干部”项下显示:杨自菊:一级调研员,协助许荣利同志分管党建工作,协助吴冬梅同志分管审计干部队伍培训工作以及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济南市的副省级级别套算,杨自菊,一级调研员,职级应该是县处级正职以上。

据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官网2019年12月22日发布的《莱芜一中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拟聘用名单的公示》一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中,杨庆德名字赫然在列。

2018年教育部教师【2018】9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庆祝2018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可见,教师也属国家公职人员。

北京资深媒体律师葛先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葛律师说,近年来,部分人以牟利为目的或以民间放贷为职业,从银行套取贷款后,未用于合法经营,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高利转贷合同无效的立法意义就是为了维护国家信贷资金管理制度,打击贷款后不按约定使用贷款的违法行为。

据悉,杨永福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杨庆德、杨自菊夫妇“高利转贷”的违法犯罪事实,但是均无功而返。为了为自己讨还公道,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杨永福还将坚定地走下去。媒体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一样的事实,两家法院的判决却不尽相同,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在中国大地上,中国法律还有“一国两制”之说吗?另据济南市莱芜区市民杨永福家人报称:杨永福因此案去北京上访,已经被当地抓捕,而这对非法高利转贷的夫妇,则安然无恙,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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