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疑遭“套路贷”:新乐市法院被指枉法裁判
甄忠义,这位年届古稀的河北美术学院(简称河北美院)的创始人,因河北美院无端背负高达15120万元的巨额债务而深感愧疚和自责。
11月22日,甄忠义对前来采访的记者沮丧地说:“开始只是为女儿经商办企业提供个人担保,不料,最后却被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伪造成河北美院的借款,连累河北美院数年来疲于应付一系列官司,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本人也深受其害。是我轻信他人,治家不严,上了‘套路贷’的当,我无颜面对河北美院广大师生。”
位于河北省新乐市的河北美院以及甄忠义本人作为被告,深陷17件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中,诉讼标的额为15120万元,曾经被法院查封、冻结、保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及土地等,总价值达6.5亿元。
2023年7月初,河北美院一次收到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书6份,判决结果是全部败诉,需要承担所谓的借款本息高达3亿余元。
甄忠义说,其女儿甄紫蒙为经营自己的企业需要资金,让其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在2015年1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20160114的民间借款合同和2016年9月2日出具的编号为20160902的民间借款合同,同属甄肖拴案的两笔借款400万元,甲方即借款方均为甄紫蒙,甄忠义在丙方即担保方处签字,款项也全部打入甄紫蒙个人银行卡。这两份借款合同真实体现了本案的原来面貌,甄紫蒙就是事实上的借款人。然而从此时开始,他们把借款人竟“演变”成了河北美院。
甄忠义提供的材料说,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新乐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故意隐瞒主要事实,大量事实被认定错误或根本不予认定,对河北美院有利的证据不予采信,费尽心机地袒护对方,将本不属于河北美院的借款强加在河北美院身上,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故意隐瞒及掩盖经过法庭质证的甄忠义与宋会英的两次通话录音这一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甄忠义与宋会英于2019年6月2日、4日的两次电话录音中,宋会英说:“......我挺信任她(甄紫蒙)的,挺实在的,我就借给她,我就一打,不管是我这还是学校的钱,只要账户上有,我就给她打过去急用......”说明宋会英的款项出借对象是甄紫蒙而非河北美院。本证据当甄忠义说到河北美院没有借过你的钱时,宋会英说“你家姑娘说的”。由此充分证明了伪造的河北美院借款合同是甄紫蒙说的,而非河北美院。并且作为原告之一的甄肖栓在一审庭审时称,“是河北美院委托甄紫蒙借的款”,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如授权委托书之类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上宋会英、甄肖拴关于本案的陈述均证实了涉案借款只发生于甄紫蒙与出借人之间,与河北美院无关。
二是未对甄紫蒙所作的两次询问笔录进行质证,并且未说明不采信的理由。2023年3月13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询问正被羁押的甄紫蒙;2023年4月17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河北省女子监狱再次询问正在服刑的甄紫蒙。在这两次询问笔录中,甄紫蒙均称其是借款人,河北美院不是借款人,但新乐市法院对该两份询问笔录却避而不谈,显然是在替甄平社、宋会英等人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并且甄紫蒙在本案中的身份为被告,其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属于自认,甄紫蒙不仅在该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是借款人,一审开庭过程中当庭再次确认该事实,在甄平社、宋会英等出借人及河北美院对此均没有提出任何反驳甄紫蒙该陈述的情况下,新乐市法院却不采信该两份询问笔录及甄紫蒙的自认,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三是对于甄平社的陈述与案件事实明显矛盾之处在不核实的情况下却直接采信。甄平社在一审中称其是在2015年下半年才认识甄紫蒙,所依据的是2015年7月3日甄紫蒙向其出具的收条将甄平社、宋会英写成“甄平山”、“宋月英”,以此证明甄紫蒙此时与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并不熟悉,因此写错二人的名字。但证据显示,甄紫蒙在2014年11月份就开始向甄平社、宋会英还本付息,并将款项转入二人的银行账户。2015年1月5日,宋会英将款项转入甄紫蒙的账户后,甄紫蒙在2015年6月6日的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字和出具的收条上,准确无误地写上了甄平社、宋会英二人的名字,足以证实甄平社法庭陈述为虚假陈述,但新乐市法院仍将该笔款项的借款人认定为河北美院。
四是认定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没有事实依据。甄平社、宋会英等人所提交的公司信息仅能证明其曾经开办过公司,但并不能够证明其从中获取到收益,特别是其所称的公司规模除两个股东外仅有一名员工,完全不能与其对外出借近亿元的资金量相提并论,其所称的加油站既不在其名下,其也不享有加油站的经营收益,仅享有30年共计180万元的租赁费。特别是甄忠义与宋会英于2019年6月2日的通话录音中,宋会英亲口承认其将义务教育学校的资金挪作对外高利放贷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仍认定其对外出借资金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五是2017年、2019年借新还旧的两次倒账所对应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017年倒账之前,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称借款本金已累计4400万元,倒账之后的借款本金累计为5100万元;2019年倒账之前借款本金已累计7200万元,倒账之后的借款本金累计为7800万元。通过该两次倒账可以看出,均是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先向甄紫蒙账户转账,甄紫蒙再将收到的款项转回至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的账户,然而合同中却称款项是用于河北美院的建设。因此,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十分清楚,款项根本不可能用于河北美院的建设,但仍在合同中予以虚假记载,目的就是在将甄紫蒙的债务恶意转嫁给河北美院,特别是2019年的倒账,甄平社、宋会英称有600万元是新出借,但在甄紫蒙收到该600万元之后,随即向甄平社、宋会英账户转回585万元,甄平社、宋会英称该585万元是清偿之前欠付的利息,明显是在将利息转化为本金,属于高息转本即利滚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套路贷。对此,新乐市法院故意避而不谈。
六是新乐市法院胆大妄为,无中生有,随意将债务强加在河北美院身上。2015年12月4日,宋会英之母王小恋向甄紫蒙转账100万元,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称该笔转账所对应的合同编号为20151119号合同,但从始至终没有出示该份合同,但一审法院仍将该笔转账认定为河北美院的借款。
七是计算利息错误。甄紫蒙与宋会英之间的第一笔借款发生于2014年8月19日,但一审法院却将利息起算时间认定为2014年8月9日,导致甄紫蒙借款行为未发生就产生欠付利息的情况。并且根据甄紫蒙的银行流水,在2018年11月26日甄紫蒙还款101万元,新乐市法院却认定甄紫蒙只还款1万元。
八是对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予采信。在(2019)冀0184民初2970号案卷正卷一第136页中,有一份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函》。其中说:“......现已核实多起甄紫蒙使用自己伪造的河北美院印章及在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伪造甄忠义签字的犯罪行为......”说明涉及河北美院的一切借款合同,均属甄紫蒙行为,与河北美院无关,但是在新乐市法院的判决中对公安机关证明的事实却只字不提。
2019年11月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侦办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时,持书面《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新乐市人民法院调取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的诉讼材料,却遭到新乐市人民法院的拒绝。
甄忠义说,在一审庭审中,甄紫蒙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如实记录在案,并当庭质证。甄紫蒙在法庭上明确说其是借款人,并承担付息的责任,与河北美院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对甄紫蒙的陈述却置若罔闻,更没有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所有案涉几十份制式借款合同中,河北美院变成借款人、打印的及手写的将款打入甄紫蒙的账户及合同丙方即担保人的签字处甄忠义代表甲方和丙方签字等条款,明显排除了河北美院的所有权利,这些借款合同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就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而言,无论是甄紫蒙还是甄忠义均称“甄忠义在签字时对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情”,以及通过合同上甄忠义的签字来看,不乏存在甄忠义签字的前面有空白区域的情况,可以证实甄忠义在签字时并未有过以河北美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的意思表示,让甄忠义签字的原因并非是其对案涉合同的认可,而是其基于对女儿甄紫蒙及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的信任。
再看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所借款项均转入甄紫蒙名下银行账户,即使存在少数几笔转入时任河北美院财务的甄紫蒙继母张丽的账户和刷河北美院POS机的情形,但在款项到账之后也立即转入甄紫蒙名下银行账户,并由甄紫蒙进行还本付息,足以证实对案涉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为甄平社、宋会英等人与甄紫蒙,而非河北美院。
关于案涉借款的用途,通过甄紫蒙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案涉借款均用于甄紫蒙的归还其部分本息、公司经营及偿还借款,没有用于河北美院。案涉合同规定借款“用于学校建设”纯属无稽之谈。
案涉借款合同产生争议后,据甄紫蒙陈述,在其无法清偿债务时,宋会英威胁甄紫蒙要到其儿子就读的学校门口拉条幅,也可以证实是在向甄紫蒙主张债权,表明宋会英明知甄紫蒙是借款主体,而非河北美院。
在明知甄紫蒙已经无力清偿利息的情况下,宋会英、甄平社等人仍主动向甄紫蒙进行出借款项,其真正的目的就是逼迫甄紫蒙与其沆瀣一气,图谋河北美院的资产。
甄平社、宋会英及甄紫蒙将借款主体偷换为河北美院,甄紫蒙无法清偿时,便会根据虚假的合同要求河北美院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甄紫蒙当庭提交的其与甄肖拴的借款合同中足以看出,甄肖拴、甄紫蒙等人刚开始签订的合同才是本系列案的真实借贷关系,即出借人为甄肖拴、借款人为甄紫蒙、甄忠义以个人名义担保,这也是为什么在甄紫蒙在后期无力清偿时,甄肖拴、甄紫蒙将河北美院伪造为借款人的原因。
另外,通过法庭当庭核实可知,各原审原告之间系兄弟、姐妹、父女、母子、姑侄、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并且通过检索相关涉诉案件,能够证实这是一个以甄平社、宋会英、甄肖拴等人为首的职业放贷、“套路贷”集团,为侵吞被害单位和个人资产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生活、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新乐市的金融市场环境,完全符合“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理应予以坚决打击。
据了解,针对这6份判决,河北美院已经提起上诉,并已经完成了二次庭审。我们期待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河北美院的切身利益。对此,媒体也将继续关注。(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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