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指隐瞒事实处理不公

时间:2024-04-29 19:28:35  来源:  作者:  字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4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近日,我部收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受害人投诉,反映内蒙古阿左旗公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敷衍了事,置人命伤亡于不顾,致使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者逍遥法外,给受害人致以沉重的打击。此事件已成为当地关注的焦点,为证实其所述事件的真实性,本部对受害人进行了询问沟通。

 

事发地

据受害人陈述:2021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我与妻子李志茹乘坐姚栋文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境内S508线路段时,由于前车别车导致汽车发生翻覆(我亲眼所见)之后,姚栋文、我的妻子李志茹当场死亡,当时我严重受伤,伤痛与病痛不得不住进医院治疗,当我后来知道事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时,比在伤口上撒盐还要痛苦万分,这也使我不得不走上艰难而又辛酸的维权之路。

据受害人后来整理事件处理资料显示:我是2021年12月21日发生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两死一伤交通事故的幸存者(也是伤者),此次交通事故被阿拉善左旗交警大队认定为司机姚栋文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祸,由司机姚栋文负全责,并快速草草结案。

受害人质疑如下:交警到达现场未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查缉堵截,在之后办案过程中未进行证据公开、未进行事故模拟、未进行嫌疑车辆辨认。

出事时间约为下午13:30分左右,阿左旗交警于17:00左右到达现场进行勘察。期间,一直没有对涉事道路进行封堵,涉事路段车辆来往正常,且风沙较大,现场痕迹等证据足以被破坏,导致勘察结果不全面、不可信、没有说服力。也导致其最终认定结果与我亲身经历的完全不符。

事后,处理事故的交警在半个月后找到肇事车辆,并告知我说人家不承认肇事,我们交警也没办法,除非受害人能提供直接视频证据,(当时两人死亡,我严重受伤怎样亲自提供证据),另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签字与实际办案人不一致,此事非常蹊跷,后来才知道实际主办事故的公安交警队辅警,根本不具备办理此案资格。

据受害人后来陈述:超速、驾驶不当是间接原因,而直接原因才是需要交通警察去取证调查的,后来何况我已经提供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调查取证也是警察的职责所在,未经合理证据验证及支撑便作为定案的理由实在是牵强。事发路段道路中间有个大坑,交警何不把原因找到自己身上,是因为他们没有及时修补坑洞或设置围挡警示,前车因为躲坑才造成别车,而是把原因推到死者身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人又提供详细的投诉材料原件:

一、我作为受害人兼现场第一目击证人亲眼所见,汽车翻覆是因为前车别车致使司机姚栋文闪躲不及所致,在第一现场笔录时,我已向敖伦布拉格警员提供了这一情况,并现场描述出别车车辆的颜色及车型特征(执法记录仪有记录),但这一情况遭交警无视,并未第一时间进行堵截查缉肇事车辆,而是经过主观、片面取证加自主推断,且未进行证据公开。

二、交警张俊远给我打电话直接告知我责任认定书已出具,只询问我如何领取,我询问他是否认定书出之前还要证据公开,他说有,于是我告诉他过几天我会去,顺便领取认定书。结果过几天认定书就给我邮寄回来了,未告诉我不服可以行政复议,只是在认定书下方小字有写到:未进行事故模拟程序、未进行嫌疑车辆辨认即出具姚栋文超速,单方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三、后来,经过我及家人再三反馈,处理交通事故的阿左旗警方才终于在半个多月后,在当地找到唯一符合我现场笔录中所述的车辆。不过由于此时事过已久,肇事证据已灭失,或遭处理,肇事司机拒绝承认别车事实,于是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致使肇事者至今逍遥法外。

四、警员宝利格曾告知,主办民警是张俊远(辅警),但事故认定书签字却另有其人,这又是什么操作?是主办民警不够资格?还是办成错案有人怕担责。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46号令》第五条规定: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六、办案应当以人民为本。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在面对家破人亡的受害人且第一时间知晓肇事车辆无任何保险时而不告知我道路救助基金、一次性救助资金领取事宜,最终导致我无法领取救助资金,并因此导致无钱治疗,伤情延误,形成终生隐患,而我全家也因我住院治疗导致债台高筑,一家人先遭丧亲之痛,后遭家破之祸,竟入绝境。

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4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至此,我因身体受伤,卧床不能行动而错过申请复核时间,事后,便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至阿左旗督查室和阿拉善盟公安局,但双方均极尽包庇之事,以案件处理无问题回复。后阿左旗督察大队又给我回复不属于他们管辖,要我找其他部门。交警如此明显的枉法怠政事实在这些人眼中被称作“无问题,”他们眼中的“无问题”是早已司空见惯否?还是其本身就是参与其中的一份子,正是因其庇护,所以相关人员才敢无法无天,枉法乱为。

我的维权之路如此艰难。先后信访至阿拉善盟信访局,但最终都被转交至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自己出文书自己查,阿拉善左旗两次信访回复一模一样,均极尽辩解,甚至避重就轻,毫无根据张口就来,法律尊严尽失。

办案本应以人为本,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而交警一漠视人命,二有法不遵,三枉法造成冤案,四不进行证据公开、五提供就近殡仪馆便警不便民,六未第一时间取证造成证据灭失。可谓与法律规定的办案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岂能不造成天大的冤案?

综上所述:通过受害人反映的情况,我们不做评说。期待受害人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和心灵的安慰,如今,受害人强烈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领导重新进行调查和取证,安抚创伤的心灵和经济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亡者得到安息、让伤着得到释放,枉法懒政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尽管如此,受害人还是锲而不舍又在重新整理好相关投诉材料,向国家及省市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继续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安慰而奔走,届时,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法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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