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多次微信群辱骂下属,法院认定赔礼道歉并赔偿
微信作为社交通信平台,已经成为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不少人的微信中,都或多或少有着各式各样的微信群,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样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男子因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同事,最终,北京市东城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微信群内多次辱骂 普通人不同于公众人物 社会评价主要源于其工作生活中的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设专编规定公民人格权,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近年来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该案的主审法官荣慧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至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荣慧提示,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信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荣慧同时提醒,《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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