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件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三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某某、孙某某诬告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有关负责人问题 2020年4月,临沂市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违反环保方面有关规定,被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程序取消该公司的环评手续。该公司刘某某、孙某某对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心生怨恨,遂合谋捏造了该局分管领导陈某某索贿30万元的虚假事实,企图使陈某某受到追究。过程中,刘某某又捏造了该局领导李某某受贿3万元的虚假事实,一并向市纪委进行举报。经查,刘某某、孙某某上述行为涉嫌诬告陷害,平邑县纪委遂将两条问题线索转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020年12月11日,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莒南县公安局崔某某诬告陷害领导干部问题 2020年10月,省、市组织部门多次收到反映莒南县某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违反生活纪律等有关问题的匿名信件,经莒南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举报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同时,调查发现多封匿名举报信均从某邮政局发出,且从举报内容判断系同一人所为。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莒南县公安局崔某某所为。经查,崔某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道听途说的内容,故意编造,多次匿名越级向上级组织部门举报,意图使该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2021年1月20日,莒南县公安局党委给予崔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三、兰山区汪沟镇东汪沟村王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2021年7月,兰山区汪沟镇东汪沟村原支部成员王某某向镇党委反映从他人处听得、未经证实的关于“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泽党员身份造假,王某、李某军违规入党”等问题,经汪沟镇党委调查,反映李某泽党员身份造假问题不属实,反映王某、李某军违规入党问题前期已按程序处理到位。相关调查结论向王某某进行了反馈。在明知调查结论的情况下,王某某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并交由他人,以《临沂兰山区东汪沟村党员入党有猫腻》为题发布于网络,在一定范围内转载和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汪沟镇党委和公安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了深入调查,认定王某某存在诬告陷害行为。2021年8月21日,汪沟镇派出所对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2021年10月27日,汪沟镇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上述三起典型案件,都是有关人员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举报,意图实现个人目的,或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选拔任用。虽然信访举报手段比较隐秘,但均被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查处,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严厉打击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坚强决心,释放了狠刹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 当前,我市正处在县乡领导班子换届的关键时期,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诬告陷害举报人通报曝光。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查处的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十严禁”换届纪律,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他人,实事求是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做任何违背组织原则、组织纪律和干扰换届的事情,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实际行动赢得组织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为维护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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