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男子被“发小”冒名贷款,最新进展来了
媒体持续关注的安徽省亳州市男子梁辉辉被“发小”梁战涛冒名贷款一事,最近该案有新进展。在警方不予立案查处的情况下,梁辉辉向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要求依法追究梁战涛的刑事责任。
事发经过:2016年1月31日,梁战涛想购买一辆奥迪A4轿车,因其个人征信问题不能申请按揭贷款,就找到“发小”梁辉辉帮忙。随后,梁辉辉就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梁战涛购买了牌照为皖SEN881的奥迪A4轿车。该车登记在梁辉辉名下,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均为梁战涛。为此,在购买案涉车辆时使用梁辉辉的身份信息,得到了梁辉辉的许可和配合。然而,后来发生的事情,梁辉辉完全不知情。
2017年2月10日,梁战涛以生意周转为由,在梁辉辉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2018年8月份,梁战涛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梁辉辉代为支付赔偿款5.7万元,加上支付的拖车、施救等费用,梁辉辉实际支出8万多元。至此,梁战涛共欠梁辉辉款项15.7万元。截至2020年4月8日,上述欠款梁战涛一直未能偿还。
同年4月9日,经双方协商沟通,梁战涛将案涉车辆作价15.7万元抵偿给梁辉辉,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车辆归属梁辉辉所有,梁辉辉成为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当日,两人签署了以车抵债的《协议书》,同时,梁战涛还出具一份《承诺书》。梁战涛在该《承诺书》中除承认车辆系以梁辉辉名义购买、其是实际出资人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之外,还特别说明其向亳州市人人聚财公司办理了贷款,“当时梁辉辉不知情,未当场签字,该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有车辆实际所有人梁战涛本人承担,该车辆发生的所有债务纠纷均与梁辉辉无关”。
2022年1月6日,梁辉辉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一建筑工地打工时,发现车辆不见,遂向当地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因涉及抵押贷款,车辆被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扣押。至此,梁辉辉才知道梁战涛尚有网络贷款没有清偿。
根据梁辉辉目前掌握的证据证实,2017年12月26日,梁战涛以梁辉辉名义与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梁战涛冒用梁辉辉名义与许文斌签署的《借款合同》做担保,借款本金为:18.4万元。当天,梁战涛又冒用梁辉辉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将案涉奥迪轿车抵押给该公司。
2018年6月26日,梁战涛冒用梁辉辉的名义向网络贷款平台提出了贷款申请,由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推荐并担保,在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人人聚财平台贷款本金18.5649万元。因梁战涛没有偿还该笔贷款,案涉车辆被担保人即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拖走扣押。
当初两人协商以车抵债的时候,梁战涛曾经说其通过亳州市人人聚财公司办理过贷款,梁辉辉对其在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人人聚财平台办理贷款毫不知情,梁辉辉不是借款人,也未使用该笔借款,涉及的所有梁辉辉的签名均系梁战涛伪造。
1996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第(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根据该“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梁战涛冒用梁辉辉名义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梁战涛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案涉车辆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梁战涛向第三人借(贷)款的情形下,梁战涛骗取梁辉辉的信任,使梁辉辉陷入错误认知后签署以车抵债协议书,放弃15.7万元的债权。梁战涛故意隐瞒贷款和案涉车辆被抵押的事实,并且在签署以车抵债协议时,也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最终导致梁辉辉钱财两空。梁战涛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26日,梁辉辉向亳州市城西派出所提交了《刑事控告书》举报材料。2022年4月11日,收到城西派出所于4月7日出具的谯公(城西)不立字【2022】2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梁战涛“没有犯罪事实”。随后,梁辉辉向谯城区公安分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2022年5月19日,谯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谯公刑复字【2022】1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了4月7日谯公(城西)不立字【2022】27号不予立案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5月9日,谯城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在与梁辉辉通话中说,梁战涛使用梁辉辉的身份信息购买车辆时,得到了梁辉辉的认可,而梁战涛后来以梁辉辉的名义贷款,也是得到了梁辉辉的默许。对此,梁辉辉说,这完全是警方的假设和猜测,严重与事实相悖。同时,警方还认为,梁战涛虽然假冒梁辉辉的名义进行贷款并自己使用,但梁战涛目前已经还清了贷款,就“不存在犯罪事实”。梁辉辉认为,这是对梁战涛罪行的开脱和狡辩,是对法律的亵渎。试问:贪污犯、诈骗犯,如果追回了赃款,这些人是否都不构成犯罪,都可以不受到法律的惩处吗?
梁辉辉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监督申请中认为,梁战涛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公安机关却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明显有罪的人不予立案查处,是一种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梁辉辉请求人民检察院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查明事实,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梁战涛进行立案侦查,及时对其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梁辉辉能否控告成功?梁战涛所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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