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一村书记轻伤多人却逍遥法外”不得不说的事情
最近两天,网络上发布了以《平度女书记耍官威遭调查 而东营一村书记轻伤多人却逍遥法外》为题的文章,披露了一个村书记兼村主任如何与群众“打成一片”的事情,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留言中有愤恨不平者,也有指责文章为不实内容、并“鼓励”作者小心翻船者,更有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还打电话,说已经固定了证据,要告作者“生活不能自理”。
为了避免引起重大舆情,不给因处理平度女书记威胁上访群众事件焦头烂额的相关部门添堵,编辑部只好对此文作撤回处理,但是,有些事情却不吐不快。
一位加微信不愿表明自己身份的“朋友”,指责媒体没有证据就发布此文,是诽谤和诬告陷害。有没有证据,你也不知道,都掌握在举报人手里,想公开,也不是难事。但是,被举报人做过没做过伤天害理的事情,自己心里难道没数吗?《伤情鉴定书》是不是证据?那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是证据?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是李宝祥打伤了他人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不论处罚是否适当,处罚的对象也不是那几个举报人。
可以想象,打人者是村书记兼村主任,是村里的最高首长,被打者是他的臣民,两者之间身份、地位悬殊,举报人明显地属于弱势群体。哪个村子里都有几个“刁民”,但“刁民”多了,就是你这个最高首长的问题了。并且打一个人还有情可原,数人被打,致三人轻伤,那么,说你这个“最高首长”是“村霸”,一点也不过分。
笔者打电话向东营市河口区政府部门的朋友询问新户镇郭局村李某某书记,他很神秘地说了这么一句话:“此人是‘黑社会’,镇里的红人。”可见,这个李某某书记早已名声在外了。暂且不论此文是否属实,当地有关部门应该调查一下,这个李某某书记是如何当选的村主任,又是如何加入的党组织,如何担任了村书记?笔者手里得到的材料上,写得很详细。
2009年,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指使恶势力人员将原村主任王良砍致轻伤;
2009年,殴打村民许成钢;
2010年,殴打村民赵华;
2010年,村民许国政妻子崔玲玲被殴打;
2011年,村民许国政、许金亭、许玉同三人被殴打,其中经鉴定许国政伤情为轻伤。
以上被殴打的村民,大都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主持公道,在迟迟无果的情况下,他们也逐级上访,到政府机关反映。要说东营市、河口区甚至新户镇三级党政机关对此毫不知情,连三岁的孩子都不会相信。在劣迹斑斑的情况下,李某某竟然在华春养殖公司加入了党组织,2014年又将组织关系转到了郭局村,进而实现了书记、主任“一肩挑”、独揽大权的目的。
在村民不间断的控告、举报之下,河口区公安部门才于最近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许国正被殴打案发于2013年8月,2021年12月出具处罚决定书,时间跨度长达8年,许国正伤情为轻伤,仅给予李宝祥行政处罚!
许成钢被殴打案发于2009年6月,2021年12月出具处罚决定书,时间跨度达12年之久!
8年、12年,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从案发到下达处罚决定,竟然历时8年和12年!应该打破全国记录了!笔者对办案机关的工作效率实在不敢恭维,更不敢妄加置评,只有让事实说话。
而处理的结果,也明显不公。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作为立案标准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无论是哪一个罪名,造成被害人轻伤的,都已经达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良、许国政、尤明所三人经鉴定为轻伤,还不算东北人于大光的轻伤。
轻伤案件是公诉案件。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至少致三人轻伤,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东营市河口区的办案机关仅给予行政处罚,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面对违法犯罪现象,公安司法机关有责任挺身而出,为公民撑腰打气,而公安司法坚守的这方阵地,就是公平正义。权利需要斗争,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都应当享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则应秉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肩负起捍卫他们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才能更好、更完善地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如此,整个社会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而如果办理一个行政案件,就要历经十余年的时间,并且本应该对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行政拘留几天,何谈法治的公平正义?何谈“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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