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不认账反告员工 法院:五日内支付
鲁法案例【2021】450 公司欠薪不认账 员工申请仲裁 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 员工满心欢喜的等着工资到账 没曾想 钱没见着 却等来了一纸诉状 究竟谁对谁错?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2018年9月1日,小黄入职某电影放映公司(简称放映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每年年底发放年薪。2020年2月25日小黄离职,放映公司未给发工资,为此小黄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75000元工资。县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放映公司支付小黄工资75000元。小黄原本想放映公司这次该支付工资了,没曾想,收到的却是一纸诉状。 放映公司起诉称: 县仲裁委所作出的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裁决错误。 一是裁决书中提到的“授权委托书”来源不明,不能作为仲裁依据; 二是裁决书中提到的“从业人员登记表”与公司无关; 三是裁决书中提到的“王某给小黄微信转账”而公司没有王某其人,不能证明公司给小黄发工资,不能证明小黄在公司担任店长; 四是小黄单方面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仲裁委以此认定该事实成立属于主观臆断; 五是该裁决的出庭通知书发出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提出延迟受领,邮政派送人员私自认定为拒收,导致公司缺席庭审剥夺了公司答辩权利。 为此原仲裁裁决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无须支付小黄工作75000元。 小黄辩称: 县仲裁委所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正确其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裁决书,放映公司在起诉中的陈述是违背事实的,请法庭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构成等方面事项的法定义务,并且该记录需要保留两年以上备查,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山东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 就小黄在放映公司的任职时间及任职期间的工资,放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任何证据。小黄主张其自2018年9月1日起就代表杨某某以放映公司名义与某电影城谈判电影院的转让费用。放映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9月3日,故放映公司应自2018年9月3日起向小黄支付工资。小黄主张其在放映公司工作至2020年2月25日,但其在章丘市公安局某第二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自认“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25日在该市某区某不夜城影院上班,负责影院内安装网络,接收座椅”。但可确定截止2019年11月9日,小黄系在放映公司上班并处理公司事务。故放映公司应向小黄支付2019年11月9日前的工资收入。 关于小黄主张的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原告放映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其在仲裁程序及本院庭审程序中对小黄的工资标准均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法院依法按小黄所主张月工资5000元进行认定。 小黄在庭审中自认放映公司已向其支付工资15000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放映公司应向被告小黄支付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1月9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4个月),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5000元工资,尚欠工资数额应为55000元。 最终,平原法院判决放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小黄支付工资55000元。 原告放映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德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劳有所得、劳有所获,工资薪酬是劳动者的重要物质基础。工资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将会大打折扣。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2020年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亦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本案中,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期全额发放工资,不应当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 法官提醒: 年关将至,劳动者讨薪要牢记 如果发生欠薪,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在按上述途径索取薪酬的同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讨薪者加倍支付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官:魏新娟 法官助理:崔 晓 书 记 员 :朱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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