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王小兰内蒙古矿权案之五:县级法院法官竟敢改判最高法判决

时间:2021-10-21 14:37:07  来源:  作者: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丽峰,在审理陈玉文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罔顾事实,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2013)民提字2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村委会对唐山市民王小兰的全部债权违规转让给陈玉文;枉法裁判,违规作出(2016)内06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严重损害作为第三人的王小兰的合法权益,给王小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3年3月21日,王小兰经唐山人刘兴华和陈玉文牵线介绍,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以310万元价格购买该煤矿。王小兰在先期支付煤矿转让款180万元后,注册成立了由王小兰为法定代表人的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完成了采矿权及其它手续的变更,剩余130万元煤矿转让款按协议规定,待村委会完成协议规定剩余工作后付清。
 
陈玉文,男,汉族,1955年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系原内蒙古锦泰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为了便于管理煤矿,王小兰委托陈玉文代管煤矿,并将煤矿的合同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交给陈玉文保管。2007年11月2日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陈玉文陈述说:“该煤矿是经我介绍转给王小兰的,2004年4月22日,刘兴华将华汇煤炭公司的证件、公章送到我手里,委托我管理煤矿。”
 
陈玉文在受王小兰委托管理煤矿期间,于2004年11月7日与村委会签订第二个《补充协议》,规定在2004年11月9日之前付清尾款130万元,另付65万元滞纳金,并将2003年12月31日的第一个《补充协议》废止,陈玉文代签,加盖了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
 
后来王小兰发现陈玉文未经其同意,私自与他人签订煤矿整合协议等违规行为,在多次向陈玉文索要公章和证照无果的情况下,就提起诉讼。2006年1月2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陈玉文才将公章及证照交还给举报人。
 
陈玉文为达到侵吞王小兰煤矿的目的,不顾王小兰于2004年11月30日就已经将煤矿转让款全部付清的事实,与原村委会成员串通一气,又于2005年10月18日与村委会签订所谓的“协议”,将村委会对王小兰的债权转让给陈玉文。随后,陈玉文以村委会的名义起诉王小兰,追要煤矿转让款尾款。
 
在诉讼期间,由于原村委会拒不提供王小兰交款凭据,致使王小兰一再败诉。陈玉文初步尝到了甜头后,又将贪婪的目光瞄向王小兰的整体煤矿,就再次鼓动村委会参与他的罪恶计划,但是新一届村委会不愿与其为伍,陈玉文就于2016年3月份又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指派代理审判员张丽峰独立审理此案。张丽峰在审理期间,没有依法追加王小兰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更没有依法调取村委会交款凭据,对陈玉文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明显虚假的诉讼予以支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2013)民提字2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村委会对王小兰的全部债权违规转让给陈玉文,为陈玉文侵吞举报人资产铺平了道路。
 
王小兰列举了陈玉文伙同法官张丽峰侵占其煤矿的事实:
 
一、陈玉文通过虚假诉讼,买通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法官张丽峰;而张丽峰帮狗吃食,对陈玉文自编自演的诉讼置若罔闻,枉法裁判,帮助陈玉文实现其侵占王小兰煤矿的目的。
 
2016年5月10日,陈玉文在写给法官的《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说:“2006年,我以村委会的名义起诉,落实债权的10年诉讼均由我实施,费用由我买单,且选择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中,陈玉文竟然安排一位名叫靳海青的人假冒村委会副主任参加诉讼。
 
2018年12月31日,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陈玉文在2006年10月8日以柳青梁村委会名义起诉时,委托代理人靳海青并不是我村委会成员,更不是我村委会副主任,靳海青自始没有代理权。陈玉文是该案真正的幕后原告,其无权以我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陈玉文在诉讼中,既是原告,又当被告,完全是其一手操纵的虚假诉讼。
 
二、在王小兰2004年11月30日就已经全部付清煤矿转帐款,村委会债权已经灭失的情况下,2005年10月18日陈玉文与村委会签订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应该认定无效,而法官张丽峰却认定该“协议”有效。
 
从村委会调取的记账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中可以看到,王小兰于签订合同当日即2003年3月21日支付定金50万元,到2004年11月30日收到王小兰煤矿转让款90万元,收违约金65万元。至此,王小兰2003年3月21日与村委会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确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标志着村委会的债权已经灭失。而法官张丽峰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事实相违背的裁判。
 
同时,准格尔旗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委托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井沟煤矿63号问题评估报告中,也查明了这一事实。
 
三、诉讼程序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合法有效。陈玉文作为王小兰委托的煤矿管理人员,其与村委会的债权转让之诉,明显有损王小兰的合法权益。法官张丽峰应该依法依规通知王小兰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至少要查明王小兰是否知晓此事,而这一切,王小兰均毫不知情,法官张丽峰存在故意隐瞒诉讼、为陈玉文制造“生米煮成熟饭”的行为,为陈玉文侵占王小兰煤矿资产排除障碍。
 
同时,陈玉文通过在县级人民法院诉讼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认定的事实下级人民法院无权重新认定,更不能任意“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法官张丽峰面前形同废纸,其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以身试险、以身试法,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综上所述,在陈玉文与村委会所谓的债权转让之诉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张丽峰作为主审法官,没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严重违反程序,枉法裁判,使王小兰矿权被封,无法从中获得收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法官张丽峰所为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实在是给法院抹黑,令法官蒙羞。在当前全国性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应该对被法官张丽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坚决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形象,维护王小兰的切身利益。(王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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