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王小兰内蒙古矿权案之四:谁是虚假诉讼案的始作俑者?
据《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报道,从2003年唐山市民王小兰购买内蒙古准格尔旗柳青梁村的煤矿之始,当地人陈玉文作为受雇于王小兰的雇员,利用其根深蒂固的关系网,编造虚假文书材料,将村委会对王小兰的债权违法转到自己的名下。他炮制的证据竟然在准旗法院、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蒙混过关。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为陈玉文虚假诉讼,故意隐瞒王小兰已经向柳青梁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付清涉案煤矿转让款的事实,将村委会已经灭失的债权又违法判给了陈玉文。
“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为陈玉文虚假诉讼大开方便之门的罪魁祸首,就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员张丽峰。该院2016年6月1日出具的(2016)内06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完全是一份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凭空臆断、枉法裁判形成的判决书,以至在该判决书误导下,直接影响到后来的鄂尔多斯市中院、内蒙古高院,甚至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就是整个虚假诉讼案件的始作俑者。”王小兰说。
是煤矿转让款,还是债权转让款?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委会存有两份收款凭据:一是2004年6月28日,收到王小兰井沟煤矿转让款40万元;二是2004年11月12日,收王小兰井沟煤矿转让款、违约金155万元。
王小兰解释说,村委会下账的2004年11月12日交付的155万元煤矿转让款和违约金,实为2004年11月9日交付的65万元和90万元两笔款项,村委会11月12日合并下账。
准格尔旗法院(2016)内06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是以陈玉文为原告、柳青梁村委会为被告的债权转让之诉。判决书对陈玉文出示的以上三份收据予以确认,认证为“能够证明原告陈玉文代王小兰向被告柳青梁村委会交付了195万元”。
根据证据的质证与认证,对村委会收到的王小兰的井沟煤矿转让款,判决书又认定“实为陈玉文交给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款”。
如此认定结论从何而来?判决书还为陈玉文“狡辩”:“为了日后陈玉文向王小兰追索债权,柳青梁村委会与陈玉文进一步协商,签订协议,明确了陈玉文日后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宜。柳青梁村委会为了记账的便利,将陈玉文交来的债权转让款197万元(注:应为195万元,本案法官文字游戏玩得好,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2004年6月28日给付40万元,2004年11月9日分别给付65万元、90万元)下账为‘王小兰交来的井沟煤矿转让款’。”
对此,王小兰提出质疑:“判决书完全是凭空想象,妄下结论。”她说,陈玉文交款不假,但他是其雇佣的人员,每次的交款也都是由 她将现金交给陈玉文后,再由陈玉文交给村委会。明明交付的是煤矿转让款,不能仅凭一句“为了记账的便利”就违背事实,判定为陈玉文交付的款项为债权转让款。
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存在?
既然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认定陈玉文代王小兰向村委会交付了195万元,说明截至2004年11月9日,王小兰与村委会签订的井沟煤矿转让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村委会对王小兰的全部债权也已灭失。而在2005年10月18日,陈玉文与村委会又炮制出《债权转让协议》和《确认书》,又将村委会对王小兰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陈玉文。
王小兰认为,从字面上来看,《债权转让协议》和《确认书》,形成于2004年11月9日其与村委会煤矿转让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近一年时间,实际上是陈玉文2016年觊觎王小兰的煤矿引发的债权之诉后编造的材料。
在陈玉文与村委会所谓的债权之诉形成的判决书中,除了将王小兰交付的井沟煤矿转让款歪曲为陈玉文交付的债权转让款之外,还对2004年11月7日的《补充协议》这一关键证据不予认证,提出该协议签订主体为王小兰与村委会,但落款王小兰处为陈玉文代签,“该《补充协议》并非合同当事人王小兰与被告柳青梁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成立,因此该合同没有证明力”。
王小兰说:“这是人民法院用封建社会‘春秋决狱’推理方式认定的事实。法院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据,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枉下结论,有悖于司法公正。”
据王小兰说,有了该《补充协议》,才有了195万元煤矿转让款和违约金的及时交纳,从而实现了与村委会所签煤矿转让协议的完全履行。本案法官在未征得她本人意见的情况下,推断该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否定了该协议的证明力,为陈玉文发起虚假诉讼连环案,侵吞王小兰矿权创造了条件,铺平了道路。
事实证明,在王小兰与村委会的债权债务已经灭失的情况下,陈玉文炮制的《债权转让协议》和《确认书》,从始至终就是非法证据,不具有任何债权证明效力。而判决书对陈玉文诉讼有利的证据全部采信,能够推翻陈玉文证据的证据却一再被忽视、被弃之,不予认证。可见,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法律正义的天平已经完全倾斜,竟敢违法把最高法院判给村委会的债权改判给了陈玉文。
综合以上所述,王小兰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一、判决书认定“实为陈玉文交给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款”的依据从何而来?
二、在债权灭失的情况下,村委会与陈玉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有效?
三、结清煤矿转让款时隔近一年之后,陈玉文才与村委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违背常理?
为什么这些浅显的事实法院却视而不见,庭审中不予查明?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故意为之?
在原审卷中,有法官找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的书面记载,虽然打印两名法官的名字,但却只有法官张丽峰一人签字,并没有谈话的时间、地点,并且未在庭审中质证。加之本案原审系张丽峰一人独立审判,不由使人怀疑法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陈玉文所谓的债权之诉,还刻意规避王小兰参加诉讼。他们在害怕什么?
王小兰期待准格尔旗法院能够予以回应,媒体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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