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开始第六次封湖育鱼[西宁晚报]
黎晓刚 摄 |
本报讯(记者 芳 旭)为保护好青海湖渔业资源,维护好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打造好青海湖这张金名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在青海湖湖区及倒淌河、黑马河、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甘子河、吉尔孟河等入湖河流,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封湖育鱼期限为十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从2003年起,我省开始封湖育鱼,到目前,青海湖裸鲤资源蕴藏量已突破10万吨,较保护初期增长38倍,青海湖裸鲤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中唯一的大型野生经济鱼类,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此次已是青海湖第六次封湖育鱼,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上市销售,禁止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及个人加工销售湟鱼食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青海湖及入湖河流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湖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禁止向青海湖流域汇入水体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固体废物,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因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确需捕捞湟鱼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海北、海南、海西州政府及所属共和、海晏、刚察、天峻县政府严格实行分段包干管理。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履行好保护湟鱼资源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封湖育鱼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对加工、销售湟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封湖育鱼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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