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推“单人保” 个人可申请低保(西宁晚报)

时间:2020-08-07 04:56:43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西宁晚报)  字体:

本报讯(实习记者 严进芳 李旭升)8月6日,记者从西宁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全市低保申请改变原有以户为单位,今后个人符合条件的就可申请低保。“单人保”政策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对象单独纳入保障范围。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增低保1549户3423人,其中“单人保”纳入1026人,因残60人、因病142户、60岁以上老年人723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101人。

据了解,经过调整,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为本省户籍并在城镇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的城乡居民,适用于城市低保政策,其他居民适用于农村低保政策。申请人是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的,脱贫攻坚期间,农村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的,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都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针对人户分离的,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户口在一起但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按照户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拥有5万元以上非生活必须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家庭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有大额财产(1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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