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为参保血液透析患者减负[吉林日报]

时间:2020-04-19 04:26:32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吉林日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王丹)日前,长春市医保局公布:自5月1日起,将降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九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自付额度;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常规治疗增加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项,参保人只需定额支付费用,即可享受全年常规治疗。降标、扩项多点发力,门诊、大病双渠道提标,进一步减轻透析患者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治疗质量。政策的调整,将使全市5000余参保人受益,预计共为参保患者减负2000万元,每人每年人均减负3300元以上。

 

目前,长春市对血液透析的医疗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按次保障的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一种为按年定额支付保障的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参保患者可依据个人实际所需,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此次调整,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将实行新的结算方式,即按次定额及参照住院比例报销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确保参保血透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同时,降低常规治疗单次自付标准。其中,参保城镇职工不分医院等级每次透析只需自付50元;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透析自付90元,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透析自付50元。门诊血滤、灌流治疗项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比例报销,不单独收取住院起付线。

 

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常规治疗项在血液透析、基础用药等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血液滤过及血液灌流治疗项。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定额费用,便可享受全年的常规治疗:在长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年自付700元、城乡居民年自付800元;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年自付400元,城乡居民年自付600元。

 

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与血液透析相关的三种医保待遇,即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待遇、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待遇、住院治疗血液透析待遇(包括政策范围涵盖项目及内容),不得在同一结算期内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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