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啸宇)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力度,1月28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价格、交通价格一律不得涨价。对经营者擅自大幅度提高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哄抬物价”查处,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
按照指导意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却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此前保持一致,明显扩大差价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按本指导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青海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之日。
据悉,在此之前,我省已对西宁市海湖新区康鼎大药房、西宁大润发超市的哄抬物价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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