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比例(西宁晚报)

时间:2019-12-20 03:37:36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西宁晚报)  字体:

本报讯(记者 刘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就医负担,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个人自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项目及血制品、吸氧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

《通知》明确调整内容如下:

1.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单价范围为100元以下(含)的,自付比例为15%;单价范围为100元至3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25%;单价范围为3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35%。

2.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单价范围为100元以下(含)的,自付比例为15%;单价范围为100元至2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25%;单价范围为2000元至5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35%;单价范围为50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为45%。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4.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单价范围为200元以下(含)的,自付比例为15%;单价范围为200元至5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45%;单价范围为5000元至20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55%;单价范围为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自付比例为6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5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5.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政策执行时间:调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介、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参保人员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保障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待遇。

 

>更多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钢城资讯 | 国内新闻 | 国际新闻 | 社会与法 | 社会万象 | 奇闻轶事 | 娱乐热点 | 明星八卦 | 综艺新闻 | 影视快讯 | 楼市资讯 | 地产要闻 | 地方特色 | 美食营养 | 美食助兴
车界动态 | 新车上市 | 购车指南 | 体坛要闻 | 篮球风云 | 国际足球 | 中国足球 | 理财生活 | 创富故事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工作人员公示
ICP备2924672—4号  中华时讯新闻通讯社 人民首发网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Powered by EmpireCMS7.8  © 2002-2018 EmpireSoft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