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被指占用房屋后阳台,影响业主通风采光权
近日,成都双流区居民张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是双流区丛桂街96号2一2一2住户(业主)。从2007年购此房以来,后墙窗户一直不能打开,后阳台约10平方米的面积被双流工商银行临街商铺占用,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通风权和采光权),侵犯了业主的利益。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今年65岁的退休教师张先生受儿子赵某(他是业主工作忙,反映人也是居住人)委托,陈述了事情经过:在14年前,我们购买了位于双流区丛桂街96号2一2一2的一套商品房(底楼)。该房后两间屋的窗户至今不能打开(白天也伸手不见五指),后两间屋的一通阳台(约10平方米)被双流工行占用,建成临街临时商铺(一部分)向外出租。我们向工行提出停止侵权的诉求,但他们以历史原因为借口进行搪塞推诿,至今侵权不能解决(上图为商铺临街正面)。
此房原是工行职工宿舍,建好后,宿舍楼与正街有2一6米的三角形空地。为了创收,工行将底楼后阳台及空地一起建了一排临街临时商铺(只一层无证照),向外出租。按分配福利房原则,原业主(职工)只有选择底楼的权利。后来房改,职工变为业主,房产证与二楼三楼一样的面积和描述。但他未主张权利。后来调离工行,将房卖给我们。我们也向相关人员提出过通风采光问题,都被所谓历史原因推诿(上图为商铺房顶)。
前段时间,我专门买了一本民法典,认真学习后感觉有几条能帮助我们主张权利。于是我以书面形式向工行提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对占用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尽快解决通风采光问题的诉求。但他们又以历史原因进行搪塞而不理不睬(上图为占用此房前的两间商铺)。
请问:历史形成的侵权行为真的就不能纠正了吗?前业主未主张权利后业主也只认倒霉了吗?这种无证无照的临时建筑存在了二十多年合理吗(我认为在房改后就应撤除)?
综上所述,我们想主张如下三个权利。1、停止侵权。2、恢复原状,解决通风采光。3、对10多年占用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按租金和面积算)。期盼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明断,按法律规定给予帮助。也恳请法律专家和社会人士给予公论,给赵先生维权提供法律法规建议。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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