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电2万余度!高唐警方揪出私改电路的“电耗子”
绕过电网,难逃法网。偷电,迟早要还的!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节约成本,在用电这一块动起了歪脑筋,非法改装电表,以这种“技术改造”,达到减少电费的目的,是赤裸裸的盗窃行为!
近日,有市民向高唐警方反映,在维修自家店铺的电表箱时,发现电箱内有几股电线外搭,疑似有盗电行为。
接警后,高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直属中队联合人和派出所迅速介入。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线路检测,发现某商城某饭店的经营者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将其抓捕归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2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商场经营一家饭店。2021年10月份,为了节省开支,进一步扩大经营利润,赵某私自修改电路,将店内的两个电磁炉和空调接到了商城总电表上,盗窃商城约20000余度电,涉案价值约16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1、电力是一种无形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偷盗电能也能构成盗窃罪。“偷电不算偷,不偷是傻子”这种陈旧观念,是贪小便宜、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随着检测技术的升级,窃电很容易被发现。且目前智能电网可随时远程监测电表情况。“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旦发现窃电行为,电力部门将对窃电者进行一倍追补电费和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的追缴,对于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高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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