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同居期间转账2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22-11-04 12:05:26  来源:  作者:  字体:

 昔日的情侣在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转账了20万元,那么这笔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

1995年,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经人介绍后相识,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生活居住。2017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房屋一套用于共同居住,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转账20万元。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闹掰,张三对李四提起诉讼,认为该笔款项系被告李四借款,李四认为该笔款项系赠与,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其涉案款项为借款,被告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涉案款项系原告赠与被告购买房屋使用。原告在庭审中也明确称双方之间无任何借款凭证,其与被告对借款的期限、还款时间、利息等均未做任何的约定。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房屋实际一直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等情况,原告所称涉案款项为借款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2021年11月11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原告张三不服,提出上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其与张三的通话录音,证明涉案款项系赠与,张三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通话录音中存在不确定回答。经过双方质证,二审法院认为张三在通话录音中做出了真实意思表示,该通话录音与一审中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双方间存在赠与的合意,证明涉案款项性质为赠与。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张三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起到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包含借款的特征、双方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期限、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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