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小三相安相处14年 为争拆迁补偿反目揭发

时间:2013-04-14 21:40:54  来源:  作者:  字体:

  【原题】花心男和小三被判重婚罪 三套房产原配只分得半套

  1977年,家住广州市黄埔区的莫女士和陆先生结为夫妻,婚后一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陆某谊,不久又生下一个男孩陆某晖。婚后莫女士尽职尽责维系家庭,抚养子女,那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

  原配小三相处像家人一样

  1990年,41岁的陆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在外与时年17岁的第三者杨某花以夫妻名义过起了同居生活。1992年、1999年,陆先生和杨某花生下了女儿陆某莹和儿子陆某坤。

  1997年,莫女士发现了杨某花的存在,奇怪的是,原配和“小三”竟和谐相处了14年,据陆先生供述,“原配莫女士还带过陆某莹,大概一直带到读小学,”而原配的小孩还管杨某花叫“小妈”。

  这期间,原配、原配的儿子、老公和“小三”四个人一起经营着一家饮食店。据莫女士的儿媳介绍,她和原配莫女士儿子结婚的时候,还将莫女士和杨某花都作为长辈敬了茶,“莫女士和杨某花相处和谐,像一家人一样,过年双方也在一起吃饭”。

  为争家产原配揭发小三

  谁也没想到,在陆先生和杨某花的女儿已19岁时,这份平静终究还是被打破了。时年60岁的莫女士向公安机关揭发时年62岁的陆先生包养二奶的行为,这时,两人已结婚34载,而当年未满18岁的杨某花也已36岁。2011年,因在四人共同经营的“奇上奇饮食店”经营收益分配问题上,双方发生了矛盾,不久又在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赔偿分配上发生纠纷,原因是陆先生不肯将拆迁所得给莫女士的两个孩子。

  2011年11月30日,忍无可忍的莫女士向公安机关揭发陆先生与杨某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在公安机关,莫女士陈述:“1997年发现陆先生与杨某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前由于我的经济能力较差,小孩又小,就没有告发老公,并一直默认这种关系,杨某花一家还参加了她儿子的婚礼。”

  2012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陆先生及杨某花抓获。2012年7月17日,黄埔区法院判决陆先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决杨某花犯重婚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该案已于2012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套房产原配只得半套

  紧接着,莫女士把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三套房产全部判归莫女士所有,并要求陆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陆先生不同意支付莫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他认为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并非陆先生重婚的行为,重婚的行为早已存在,莫女士也早已知晓,此前各方均能平安相处。“现双方离婚的原因,在于拆迁补偿,而非重婚。”

  法院依法准予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中一套房产在杨某花的名下,法院认为不宜认定为陆先生所有或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另一套位于黄埔区文冲村东埠街的房产,为陆先生父母在莫女士和陆先生结婚前所建,有可能涉及陆先生兄弟姐妹等案外人的利益。因此莫女士诉请判归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莫女士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莫女士所有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陆先生的过错及双方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定将位于黄埔区大沙镇文冲村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分为二,其中该住房一楼东边的大厅及住房共两间归陆先生使用,一楼西边的餐厅、厨房、卫生间、外梯及二楼所有的房屋归莫女士使用。

  关于陆先生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款分配所产生的矛盾是导致莫女士揭发陆先生重婚并进而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因此陆先生有关重婚行为并非导致离婚的原因的辩称,法院予以采纳,莫女士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责任编辑: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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