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中遭遇不公致公司面临破产

时间:2022-10-13 18:24:18  来源:  作者:  字体: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某岩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工程中遭遇不公,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纠正冤假错案,还其公正判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就河北省文安县法院做出的(2018)冀1026民初3017号判决书,廊坊市中院做出的(2021)冀10民终1558 号裁定书及河北省高院于2022 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冀民申8241号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鉴定委托程序方面都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公。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苏女士陈述了事情经过:2018年1月份,我公司承包中石油廊坊分公司文安41号加油站工程。起初,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杨某龙。他春节前干了一部分。春节之后,杨某龙说不干了,于是我问包工头李某涛是否愿意接手半拉工程。李某涛问合同价多少,我说合同价48万多元。他说去现场看看。看过现场后,李某涛打电话说愿意干,他说还按照邢台33号加油站合同三、七分吧,我抽时间到石家庄找公司补签合同。我说可以。于是,李某涛就带着杨某磊到41号加油站施工。
       2018年4月份,李某涛到41号加油站施工,7月末完工。中石油廊坊分公司多次催促工期并说要进行罚款,因合同工期30天,李某涛由于施工超过合同期,害怕被罚款,于是未来签合同。8月初,李某涛就安排杨某磊,编造未签合同理由在文安县法院起诉了我公司。
       我公司当庭指出杨某磊不是适格原告,但法院依据杨某磊几张买材料发票确定为实际施工人;河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文安县法院违背这一标准,错误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
       
 
       李某涛应为实际施工人,但其为杨某磊的证人,在法庭上说:雅典公司找活,我找工队垫资干活,按照工程审计金额雅典和工队三、七分(2018年9月4日庭审笔录12、13页)。证实其真实身份及与雅典合同分成关系。
        
 
       我公司代理人当庭问杨某磊:你花费了多少钱?杨某磊:五、六十万元;我公司代理人:你能拿出这些证据吗?杨某磊:差不多;但杨某磊提供的收据和白条不足7万元。法官张某某:你怎么起诉160多万元,没有证据吧?杨某磊:没有。
       在此情况下,法官张某某却让杨某磊作为原告身份申请了司法鉴定。而鉴定过程中进行一系列操作,让人感到疑点丛生,匪夷所思。
       其一,文安县法院委托程序、被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涉嫌违规违法。法院直接委托河北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项公司廊坊分公司(简称廊坊分公司)作为鉴定机构,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文安县法院在未组织双方协商情况下,直接委托鉴定,且廊坊分公司不具备相应资格。
       廊坊分公司不但没有资质,而且也没有鉴定人员,更没有安装资格,却出具了鉴定意见,不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建设部《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当庭承认其行为违法,却被三级法院生硬的认定为合法。
         
 
      其二,通过一系列莫名其妙的操作,将造价48万元的工程,鉴定成高达140多万元。2020年1月9日庭审过程呈现。
       1、鉴定人出庭时未带任何证件,庭上无法核实,法官让庭下核验,但至今未核验,因为廊坊分公司根本就没有资质更没有人员。
       2、鉴定采用证据未经双方质证,直接采用原告方单方口述作为鉴定依据。
       3、2020年1月9日庭审时,鉴定人当庭自己承认没有遵守法律规定,分公司出具鉴定违反了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4、鉴定人自己承认:鉴定结论不准确。我公司代理人:你鉴定3张图只有原告签字可以作为证据吗?鉴定人:我就是依据那个图做的;我公司代理人:鉴定结论准确吗?鉴定人:不准确。
       5、鉴定人就鉴定意见多达N处无法回答,说庭下回复,但时至今日也未见到任何回复。
       6、法官张某某明知鉴定结论不准确,却以我公司不申请重新鉴定为由,直接采信不准确的鉴定意见判案,还将我公司施工部分及应得利润全部判给杨某磊,严重侵害我公司利益。更是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结论审核责任。
       其三,此案二审期间,2021年6月7日,文安县法院法官张某某以法院名义制作《关于苏某岩信访评查报告》(简称《评查报告》)递交给市中院法官赵某某。2021年7月23日,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不依据案件本身事实,却依据不实的案外资料《评查报告》判案,显失公正。
       其四,为了达到原告适格,张某某故意将杨某磊的证人李某涛变更为第三人,还隐匿我与李某涛聊微信截图证据(证明李某涛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在判决中对我公司提交的证据2份被隐匿“与李某涛聊微信截图和鉴定意见审对比表”。一份中石油合同未采信也未做任何说明,只提及施工合同项目,还故意将合同造价48万元隐藏。
       综上所述,上述错判帮助杨某磊非法获利100多万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我公司面临破产,员工面临失业,我个人也背负了巨额债务,精神上饱受打击,对生活和事业失去信心。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纠正冤假错案,还我公正判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http://www.orientaltimes.org/zx/sh/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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