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万欠款五年执行不到位:宁阳县法院执行局情何以堪?

时间:2021-11-17 11:11:33  来源:  作者:  字体:

 

山东省宁阳县振东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振东,于2013年7月向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委会销售了价值8万余元的花生种子及配套化肥,一年后,该村委会在支付货款5000元之后,余款一直未付清。张振东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2016年1月份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村委会仍然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张振东及其代理人多次到省市县各级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但是,判决生效至今过去五年多的时间了,货款仍未执行到位。

 
2009年5月31日,张振东依法成立了宁阳县振东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重点从事花生良种的推广种植。2013年7月22日,经张风清介绍,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委会购买其花生种及化肥一宗,价值85020元,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委会向张振东出具了盖有该村村委会公章的购货详单,时任村委会主任谢云在购货详单上签名。2014年6、7月份,张风清支付给张振东货款5000元。此后,虽经张振东多次催要,对方一直未付清余款。
 
为维护自身权益,2015年年底,张振东一纸诉状将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因张振东提供的种子导致减产,在庭审时,张振东主动提出,在余款中扣除2万元作为对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补偿,将诉讼标的额定为60200元。而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却对张振东提供的购货详单的谢云的签名提出异议,宁阳县法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结果鉴定意见谢云的签名与提供的样本笔迹为同一人所写。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狡辩难以自圆其说。2016年1月4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宁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张振东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振东向宁阳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此后,张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多次到省市县法院、政法委进行反映,请求催促宁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执行,宁阳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此也做出批示。但是,直至今日,判决生效已经五年多了,因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力,宁阳县泗店镇岳庄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判决。宁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能力令人质疑。
 
通过网络搜索得知,宁阳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执行手段不断翻新,网络媒体上也充斥着满满的正能量,还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不断吹捧自己的执行水平和执行业绩,还说什么“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就张振东这个区区五六万元标的的执行案件,伟大的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仲军的带领下,竟然五六年执行不下来!而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面对当事人张振东的一次次催促、一次次申请,甚至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请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可是省高院的批件到了宁阳县法院执行局就如同废纸,无人问津,执行局法官甚至对张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态度强硬,实在令人费解。正如当事人张振东所说,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拿出对待执行人的态度来对待被执行人,就不会再存在所谓的执行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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